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白城市土地房屋征收综合办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白城市**合办公室、第三人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00元,减半收取1,30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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