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白城市**合办公室、第三人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00元,减半收取1,30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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