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北京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尧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张**起诉称:2015年5月9日,张**在尧**司购买6瓶摩恩威代尔冰葡萄酒,原件880元/瓶,折后792元/瓶,共计消费4752元。6瓶葡萄酒均没有中文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和食品安全标准,故张**诉至法院,要求尧**司退还货款4752元并10倍赔偿4752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尧地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张**诉讼请求。首先,本案销售的商品均是经过进出口检验检疫的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其次,张**购买酒水时由其提出不要粘贴标签,在送人时以显得高档。此外,涉案产品未对张**造成任何的人身财产损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9日,张**在尧**司经营的菜鲜果美生活超市购买了”摩恩威代尔冰白葡萄酒”6瓶,每瓶792元,以刷卡形式共计消费4752元。所购葡萄酒贴有白色外文标签,而无中文标签。张**拍摄的照片显示,尧**司货架上摆放的”摩恩威代尔冰白葡萄酒”没有中文标签,货架上价签载明:摩恩威代尔冰白葡萄酒,产地:加拿大,价格880元。

庭审中,张**称,所购葡萄酒原价880元,折扣后单价为792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提交的所购产品实物、购物小票、照片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在尧**司购买商品,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本案诉争葡萄酒属于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粘贴中文标签而未粘贴。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尧**司作为经营者销售的诉争葡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规定,且未提交诉争葡萄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现张**要求尧**司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张**货款四千七百五十二元,原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北京尧**有限公司退还”摩恩威代尔冰”牌白葡萄酒六瓶;

二、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张**四万七千五百二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三元,由被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