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宝**限公司与滨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滨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商)初字第26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担任审判长,法官吴**、邵*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宝**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宝**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五十元,由滨州**限公司负担三千零五十元(已交纳);由北京宝**责任公司负担六千一百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元,由北京宝**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