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斗*(天津**公司银行存款302700元或等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