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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蔺其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刘*伙同林*(另案处理)携带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宣传图片,在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七路以东至渤海六路间公路两侧的路灯杆上张贴,传播法轮功组织邪教内容,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依法扣押刘*随身携带的宣传图片98张。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刘*供述、证人林*、姬*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检查笔录、法轮功宣传图片、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告人刘*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对罪名有意见,其没有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法轮功并非邪教组织,被告人刘*更没有利用法轮功破坏法律的实施;2、被告人刘*是法轮功修炼者,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建议合议庭作无罪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刘*伙同林*(另案处理)在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七路以东至渤海六路间及渤海五路公路两侧的路灯杆上和一小区内张**轮功邪教组织的宣传图片,传播法轮功邪教组织内容,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依法扣押刘*随身携带的宣传图片98张。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刘*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张贴宣传法轮功贴纸的事实。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林*证言,2015年3月25日,其在黄河五路渤海六路路北边张贴“福”字时,看到被告人刘*沿着黄河五路往东在路南边张贴宣传法轮功的“福”字。到黄河五路渤海五路路口后,其两人又沿着渤海五路往北张贴“福”字。后来,其与刘*就拐到一个小区张贴,随后被抓获。

(2)姬*证言,2015年3月25日,其至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渤海六路时,看到一个穿绿色上衣的女的在路杆上张贴写有“福”字、“真善美”、“法轮大法好”的贴纸。那女的一直沿着黄河五路往东贴。

(3)吕*证言,其系被告人刘*家属,刘*自1990年就开始练习法轮功。

2、书证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载明在黄河五路南北两侧路灯杆上张贴宣传法轮功贴纸的情况。

(2)检查笔录,载明在被告人刘**扣押的内存卡储存内容的情况。

3、扣押清单及照片,载明扣押被告人刘*护身符11张、贴纸87张。

4、滨州市**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曾因制作、宣传邪教宣传品被劳动教养。

5、视频监控影像资料一份,证实被告人刘**轮功宣传资料的情况。

6、破案经过,载明被告人刘*的到案情况。

7、被告人刘*供述,其于2015年3月25日在黄河五路遇到林*,相约一起张贴宣传法轮功的贴纸。随后其在黄河五路渤海六路路口沿着黄河五路往东在路南边电线杆上张贴“福”字。到黄河五路路口,又沿着渤海五路往北张贴。其在路东边电线杆上张贴。后来到了一个小区张贴了几张后被带至市中派出所。贴纸上有的写“福”字,有的写“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字样。其一共张贴了20张左右,其他的被扣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曾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被行政处罚,又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传播法轮功宣传图片的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的辩护人所提法律没有规定法轮功属于邪教组织,刘*没有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1999年11月5日,《最**法院关于贯彻全**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中明确法轮功属于邪教组织,被告人刘*传播邪教宣传品属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辩解无罪和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

二、扣押的贴纸87张、护身符11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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