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初字第8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邢*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邢*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