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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马池口派出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要求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马池口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邢**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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