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邢**要求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马池口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邢**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刘*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邢*与邢**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恒**开发中心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许*、陶*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北京京**限公司与北京银**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深圳中**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北京北摩**责任公司与被上诉**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中心与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