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初字第01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李**(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