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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初字第01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李**(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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