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服**限公司与北京澳**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服**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澳**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公司)之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09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担任审判长,法官周*、李**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被上诉人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审理中,上**公司提交了境内费用计算说明及所附表格,用于证明其履行介绍学生等合同义务的情况。北**公司在一审中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其针对该份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为电子邮件中共涉及392人,其中涉及上**公司的有139学生,除去已经结清和退费的,还余下39名学生因为没有获得签证未结清。在案件审理中,北**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上述39名学生的签证情况,并在二审审理中更改意见为该份电子邮件是北**公司员工杨友谊发送给南京服**限公司刘*的,所附表格并不包含上**公司履行合同的内容,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其在一审中的陈述。故一审法院应对上**公司与北**公司所签《合作协议书》的履行情况、北**公司向上**公司支付佣金的条件以及是否存在欠付佣金等事实进行审查。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092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服**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14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