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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朝刑初字第107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听取了其辩护人邓**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组建的施工队以刘*项目部的名义承接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通信光缆敷设工程;2013年5月,被告人刘*因现场验收问题与×**公司验收工程师发生矛盾并动手打人,对此×**公司要求刘*当面赔礼道歉并出具书面致歉信,并给予施工队停止验收40天的处罚;2013年7月,市安监局人员在对刘*项目部的施工作业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后×**公司做出了停止刘*项目部并解除合同的处理决定。

被告人刘*于2013年9月14日20时许,指使其雇佣的施工人员时×(男,23岁)带领刘**(男,23岁)、闫*(男,27岁)等人(均另案处理)驾车剪切×××公司的熔接包。时×等人先后从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和育慧北里路口向西路南第三个电力杆上、南磨房路与西大望路交叉口北200米路西车辆检测场门口电力杆上、双井桥东400米一轻大厦门口管道井内、来广营西路与广顺北大街交叉口西南角通信杆上、百子湾路与西大望路交叉口西100米玻璃公司门口百子湾3号电力杆上及本市大兴**科医院西南角公安交通井内及马路对面两个公安交通井内剪切8个该公司熔接包,共计造成16232个家庭用户断网和140个商业用户断网。

公安机关后于2013年9月15日在丰台区××村时×等人的暂住地内将时×等人抓获归案,并从现场起获作案所使用的梯子1个、脚扣1对、钢丝钳1个及自制钢钩1个,上述物品现已扣押并移送在案;起获×××熔接包(分光器)46个,上述物品现已发还×**公司。被告人刘*于2013年10月15日被抓获归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的证言证明:我是北京××**障调度中心主任,2013年9月15日2时10分许,我公司系统陆续检测到在劲松地区发生了网络中断,在排查中发现在劲松辖区有四处熔接包被盗,第一处在广渠路一轻大厦正门口路南便道管井内,第二处和第三处在西大望路与南磨房路交叉口北200米管井内和电线杆上,第四处在西大望路与南磨房路西200米旭捷大厦门口管井内,对方把熔接包及两端的光缆线剪断了,盗走四个熔接包,14根光缆线受损。我公司所有熔接包都是北京×**有限公司专门为公司制作的,该款式的熔接包从未提供给其他公司,给我们的这些产品有的有编号,有的没有,但只要是这个款式的肯定是我们公司的。我们的线缆每两根的接口处都用熔接包相连接,每个熔接包都有编号,而且每个熔接包在图纸上都有标识是安在什么位置了,包上的编号与图纸的编号是对应的,有个别熔接包因时间长了产生了故障,应急抢修时没来得及编号。公安机关起获的熔接包与我们施工图纸表明的已经安好的使用熔接包相吻合。

2.证人刘**的证言证明:我在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业务工作,我公司给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熔接包,我们提供的熔接包有固定编号的,也有没编号的,但都有固定型号,我公司只给北京这一家公司提供,其他地方没有卖的,我公司的熔接包从外观上就能辨认出来。

3.证人常×的证言证明:我在北京×**限责任公司工作,营业部在朝阳区××路××小区东门,我公司的网络提供商是×**公司,我们再发展客户。2013年9月15日凌晨有客户发现有断网现象,什么时候恢复的我记不清了。

4.证人庞*的证言证明:我是北京×**有限公司的经理,公司在朝阳区××路××号,我们的网络提供商是×**公司。2013年9月15日凌晨出现了一次断网,那次断网时间比较长,是2013年9月16日上午恢复的。

5.证人王*的证言证明:我在朝阳区××路的××医院做网管,我单位的网络提供商是北京**有限公司,2013年9月15日7时许有断网现象,我们询问了×**公司,×××答复是光缆被盗正在抢修,完全恢复是2013年9月16日中午12时许。

6.证人吴**的证言证明:我是朝阳区××路**团)有限公司信息部部长,2013年9月15日上午我们发现网络中断,后是当天下午一两点恢复的。

7.证人严×的证言证明:我是武**总队×支队×中队网络维护员,2013年9月中旬,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发现部队的网络中断了,我就马上向×**公司报修了,断网的原因是光纤被人破坏了,是当天下午修好的,这次断网使外网和专网全断了,部队开视频会无法进行了。

8.证人吴**的证言证明:我是朝阳**××中心信息部工程师,2013年9月15日上班后我发现公司断网了,就向×××报修了。

9.证人时×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时21岁)证明:2013年9月14日晚20时左右,我们老板刘*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他暂住地旁边的屋里)对我说,晚上去整改(修理线路),整改完事后剪几个熔接包(我们一般叫接续包)回来,也就是偷光缆接续包。后来我出屋的时候,李**又进刘*办公室了,我不清楚他们说什么。我回去以后在暂住地就把刘*的话跟其他六个人说了。大约晚上9时左右,李**开着车,带着我、李**、刘**、刘**、闫*、刘**先去朝阳区来广营整改,后来又去双井、广渠路、西大望路、小红门、三台路等地偷接续包,大约偷了20多个,这些接续包都在光纤线上,有的在电线杆上,有的在电信井内,都应该在使用中。我们用专门掐线的大剪剪接续包,李**负责开车,其他人没有具体分工,谁都可以去剪,反正有一个去剪其他人就往车上搬,有的地方线太多,无法使用脚扣,我们就用梯子。当时我们开的是白色金杯面包车(京MR××),是我们老板刘*的车,作案时我们用了专门掐线用的钳子、勾井盖用的铁钩、梯子1个、爬灯杆用的脚扣1对。后来李**开车带我们回丰台区××桥××路××村3号院,后来我们一直在院内宿舍睡觉,偷的接续包放在我们宿舍隔壁的库房内,作案用的工具都放在白色金杯车上,金杯车停在我们宿舍门口直到2013年9月15日民警找到我们。我去偷这些接续包是因为刘*给我开工资,我每月4000元,我得听他的,我不知道他干嘛要偷,他也没说给我好处,2014年四五月份,刘*跟×××的人打架了,我当时没在场,从那以后×××公司就基本不怎么给刘*活了,我估计是跟这事有关,但刘*就是让我去掐包,没说为什么。我是在暂住地出发以前就在暂住地跟其他人说了,来广营整改完后我在车上也说了掐几个包去。经辨认,时×辨认出被告人刘*即为其老板。

时×在原审法院开庭的证言证明:我是从08年开始跟着刘*干的,刘*在2012年冬天曾经打过我,但这也就是一小事,我认为这事已经过去了,后来我还是跟着刘*干,刘*平时对我挺好的,也没有拖欠我工资。案发当天晚上就是刘*让我带人去整改完后去剪熔接包的,整改和剪熔接包没有关系,他是我老板所以我听他的,他说这话时没有别人在场,后来我也跟手底下的人说了整改完去掐几个熔接包,一共说了两次,一次是在宿舍,一次是在车上。后来我们剪的熔接包大多数是我们之前装的,我们知道在哪里,还有的是特别明显在外面就能看到是×××的电线包,他们公司的包有特征,我们都会认,我忘了我们装没装过,我们就掐了,后来我们大概是凌晨三四点回的宿舍,然后我们就都睡觉了。案发后我跟公安机关说了剪包的地方,公安机关带我到那块,我自己指出了具体地点是在哪,我能记清的就是六七处地方。在此之前我们也剪过×××的熔接包,也是刘*让我们去的,那次我们剪下来的包都给×××了。剪下来的熔接包不值钱,我们留着没用。刘*和×**公司有矛盾,就是他打人的事,具体我不清楚,他和×××的矛盾对我没有影响,跟我没关系,我和×××没有矛盾。

10.证人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是2012年10月开始跟刘*干活的,我是他的远亲,刘*给我每月4000元,包吃住,我平时主要负责做饭,干活时我负责开车。我们是2013年9月14日晚上22时许出去整改的,整改的单子是刘*给时×了,我看过。后来干完活后我问时×去哪,他说掐几个包去,没人跟我说是为什么,我自己认为是春天的时候刘*和×××的人打架的事,从那以后×××就不给刘*活干了,我想是因为这个原因,老板想报复一下。当时我记得在来广营、双井、小红门等地都掐包了,哪有包我不清楚,时×让我往哪开我就去哪,一共掐了十多个,掐下来的包没有用了,我们就拉到库房里去了。刘*一般不出去干活,他一向就跟时×说干活的事,刘*没跟我说要掐包的事,是时×跟我说的,应该是刘*跟他说的,他也是听刘*的。经辨认,李**辨认出被告人刘*即为其老板。

11.证人闫×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9月14日晚上22时许,我们正在位于丰台区××桥××路××庄的宿舍待着,这时老板刘*来了,让我们出去整改光缆。在我们出发以前,时×在暂住地的房间里跟我们说刘*让我们整改完了去掐几个熔接包,说这事的时候除了老板刘*外我们七人都在场,时×是我们干活时的负责人,老板刘*不去干活。当时是李**开车,时×负责,我们先去来广营干一个光缆线路整改的活,然后时×说掐几个包去,我们开车先后在双井桥附近及其他地点一共盗窃了20多个熔接包,然后我们就开车回去了,熔接包我们拉回去后就放在库房里,然后我们就睡觉去了。今年刘*因为工程的事与×**公司的人打架了,这次去掐包应该就因为这个事。都是时×爬上去将熔接包剪下来的,熔接包降低到地面,我们在地面的人用压力钳将熔接包两端剪断就行了,刘**也爬过一次,就只有他和时×会使用脚扣,其余的人都不会用。掐下来的熔接包也能用,但一般都是工程甲方提供这些东西,我们要这些熔接包也没用,我也不知道能否卖废品,以前没卖过,我们以前没干过这样的事,就这一次。经辨认,闫×辨认出朝阳区中美检测场门口电线杆处、百子湾29号(玻璃厂)门口电线杆处系伙同他人剪切熔接包的地点,辨认出被告人刘*即为其老板。

12.证人刘**的证言证明:我记不清我们公司的名字,就知道公司是刘*负责,刘*是我××,李**是我们的××,我来的时间不长,时×干的时间长,刘*一般都跟时×交待事,我们一般听时×的。刘*有时候是到我们住的地方告诉我们去哪干活,有时候打电话给时×或我告诉我们去哪干活。2013年9月14日晚上,我在睡觉时被闫×叫醒了,我知道是去整改,在吃晚饭的时候时×在工棚里跟我们说晚上去整改,后来我就跟大家一起上了金杯车,我们去了小红门、来广营剪包,后我就上车睡着了,还去了哪我就不知道了,地点是时×决定的,他对哪有包比较清楚,后来我们就回工棚睡觉了,剪下的线包我们就拉回来放在工棚里了,剪线包会断网,我不知道为啥要这么做,我们剪的都是×**公司的,我想是与前几个月刘*与×**公司的验收员打架的事有关。以前我们也有接包的活,都是甲方提供熔接包的,我们以前没干过掐包的事,就那一回,掐的包也能使用,但价值不是很高,就一个塑料盒,里面是光纤。

13.证人刘**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我们公司是刘*负责。2013年9月14日22时许,刘*到我们住的地方给时×布置活,就是对我们以前放线的地方进行整改,他给时×出的整改单子了,但内容我没有看到,后李**开着金杯车(尾号××)带着我们去来广营附近整改,干完正常整改后,时×说刘*还让我们去掐包,意思就是把我们以前安装的接缆包都拆掉拿走,我们就沿着来广营向南,把我们公司以前安装的接缆包都拆掉放在金杯车上了,一般是一个地方一个接缆包,大部分是时×踩着脚扣爬电线杆,剩下的有的在车上,有的在下面等着拿接缆包,我去了两个地方踩着脚扣爬电线杆拆接缆包。我们拆除的这些都是我们公司安装的,都是在使用中的,我听说是老板刘*为了报复×**公司,因为刘*与×××发生纠纷,对方已经好几个月不给刘*活了,我也是猜的,不然我们偷那东西也没用,我们以前没干过掐包的事,就那一次。那天我们一共掐了20多个包,我们拆掉的接缆包都放在车上后被拉回丰台区××村的出租房了;经辨认,刘**辨认出朝阳区百子湾29号(玻璃厂)门口电线杆处、中美检测厂门口电线杆处即为伙同他人剪切熔接包的地点。

14.证人刘**的证言证明:我是2013年正月十六来北京跟刘*干活的,刘*跟我是一个村的,他是在北京包活铺设光缆的,我就是给他干活的,他平时不出去干活,出去干活都是时×带着我们。9月14日晚上我们七个人开车出去干活,先是去来广营干光缆整改的活,整改后时×对我们说去掐两个包去,这是时×让我们干的,具体为什么要掐包,偷走干什么用我也不知道,应该是刘*让他干的,我们其余人就是干活的,听时×安排。掐包时就是时×和刘**两人爬到杆子上把熔接包解开放下来,地面的人用压力钳子将熔接包两端的光缆剪断,剪下来的包我们都运回暂住地了。

15.证人李**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刘*是我们老板,我和他是老乡,刘**是他××,李**是他××,平时我们干活是时×带我们去的,平时刘*布置工作也是和时×一个人说的。2013年9月14日晚上18时左右,我在宿舍门口见着刘*了,不知道他去干什么。晚上22时许,我们正在宿舍待着,李**过来跟我们说有活干,要出去整改光缆,后我们就开着金杯车出发了,先到来广营附近整改,后时×说去掐几个包,具体为什么要掐包我不知道,我一直在车上待着,当天掐回来的包就扔在车上了,具体几个我也不知道,以前我没遇过掐包的事。经辨认,李**辨认出被告人刘*系其老板。

16.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简介、×**公司资质、北京**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营许可证、年检情况表证明:北京×**有限公司专营互联网综合业务,是国内规模××的中立于各电信运营商的互联网服务业务提供商,类型为××,业务种类为××。

17.×**公司出具的情况汇报、情况说明、抢修工程费及材料费说明、抢修费用明细汇总表、分割表、家庭用户流失情况及损失金额、企业用户损失金额、产品价格、资费说明、通知等材料证明了×**公司接用户故障申报后采取的抢救应对措施、影响用户范围、后果、熔接包被破坏的时间和因此支出的各项费用情况。

18.家庭用户保障明细、企业用户保证明细、用户投诉记录明细、网络舆论情况、涉及企业用户名单及家庭用户名单、情况汇报、流量图、影响专线用户情况表、企业综合客户服务系统业务受理情况、社区用户情况表等材料证明:2013年9月15日,多用户申报故障,现场处理情况反映为光缆熔接包被剪或不通,用户反映网络中断,涉及地点主要在朝阳区,其中中石油总部与下属所有加油站及朝阳分局网安部门的网络监控系统中断时间均为18小时左右。

19.被盗证明、被破坏设施分布及影响汇总表、拓扑图证明了被盗熔接包的具体编号及分布情况。

20.照片证明了被盗熔接包及作案地点、工具的情况。

21.会议纪要、处理决定、情况说明、致歉信证明:2013年5月,被告人刘*因现场验收问题与×**公司验收工程师发生矛盾并动手打人,对此×**公司要求刘*当面赔礼道歉并出具书面致歉信,给予施工队停止验收40天的处罚;2013年7月,市安监局人员在对刘*项目部的施工作业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后×**公司做出了停止刘*项目并解除签订合同的处理决定。

22.辨认笔录、影响用户统计表、说明材料证明:时×辨认出部分其案发当时伙同他人剪熔接包的地点;×**公司出具的影响用户统计表、说明材料证明上述地点被破坏的熔接包的特征、编号及影响用户数量,共计有8个熔接包被破坏且造成16232个家庭用户断网和140个商业用户断网,被破坏的时间为2013年9月14日22时至9月15日8时期间,确定该时间依据网管系统主动监控的时间和网络用户申报故障的时间,其中多个光缆熔接包影响相同社区的原因为:多个熔接包在光缆线路中为串联关系,任何一个熔接包被破坏,该线路所在的用户网络均会产生断网的情况。

23.刘*熟悉我公司光缆网络发布情况的说明、刘*曾负责我公司的施工项目明细证明刘*多年从事该公司的光缆工程施工,熟悉和了解光缆网络的具体分布情况。

24.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明:2013年9月15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号院将李**等人抓获,在其暂住地门前起获作案所使用的金杯汽车及在白色金杯车内起获了作案工具梯子1个、脚扣1套、钢丝钳1把、自制铁钩1个,上述作案工具现已扣押并移送在案,车辆已发还刘*;公安机关在李**等人住处起获熔接包(分光器)共计46个,上述物品现已发还×**公司。

25.“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9月15日9时许,陈×**出所报案称从昨天晚上10点开始陆续有九个地方的光缆被剪断,包括亚运村、望京、朝阳路等,下查发现朝阳区多处光缆被人剪断后盗走,于是向劲**出所报案。

26.到案经过证明:朝**支队于2013年10月15日在北京市丰台区阅园小区西门外路边将被告人刘*抓获归案。

27.户籍材料证明了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8.被告人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我是2008年开始给×**公司安装光缆,雇了时×、刘**、闫*、刘**、李**、李**和刘**几个人。我主要负责从×**公司接活,然后给这几个施工工人画图纸,由他们自己去施工,我一般不去现场,我平时派活不是跟时×说就是跟李**说。2013年9月份我没从×**公司接新的活,因为我们之前做的活没通过×**公司的验收,让我们整改,也就是返工,一共有20多个活需要整改,每次我都没有去现场,都是他们几个人去,平时我和几个工人都不住在一起,他们住在丰台区××村的平房里。我给×××施工的原料是该公司提供给我的,我有小配件,钱前期我自己花,最后结账时一同和×××结算,我没让工人去偷光缆线,我不知道他们偷光缆线的事。2013年5月因为工程验收的事我与×××的人打了一架,从那以后就基本没有给我活了。2013年7月的时候,当时时×他们在施工现场没有放置施工信息牌,刚好赶上安监局的人去检查,说是违章了让我去安监局谈话,后来我家里有事就没去,是让时×和刘**去的,因为这个事×××和我解除了合同,停止了一切施工,就是以前我干的工程需要整改的让我继续整改,也不给我结工钱,到目前为止×××还拖欠我60多万工程款没有给我,以前验收不通过的话就无法结工程款。2013年9月15日晚上我安排了工人出去整改,当时我在丰台区××给工人租的小院我的办公室里把时×叫来跟他说晚上出去整改的事,还把图纸给了他,当时没别人在场,整改的活不涉及到熔接包,是有的引上管绑扎不合格、有的没有钢角线,都是一些细节的事,然后我就回家了。那天晚上时×等人将×**公司的熔接包剪掉并带回永合庄村的事我不清楚,他们以前有没有这样的行为我也不清楚,我就是交代完活就走,我也不去库房,剪下的熔接包对我们施工没有用,×××让我们干活的话由他们提供熔接包,我没有指示工人去破坏×××的熔接包,我知道剪掉熔接包会断网的,后果很严重,我不会让他们干这个的,我不清楚他们为什么这样干,他们出了事肯定要往我身上推的。我的库房原来有熔接包,都是×**公司配发的,有时工程干完了有多余的就扔在库房了。我没有拖欠工人的工资。

其在原审法院当庭辩解称:我没有指使时×让他们去剪熔接包,我只是让他们去整改,当时我是跟时×一个人说的,还给他图纸了。我之前的确和×**公司的一个验收员发生了肢体冲突,当时公司对我停止验收一个月,后来安监局也处罚过我,之后×××和我解除合同了,不给我活了,只剩下对之前安装的熔接包的整改工作。我一般主要给时×派活,他不在的时候也给别人,因为他来的时间比较长,对线路比较熟,案发当天我让时×去整改的这个任务是×**公司九月初给我的。在2012年的11月份左右,我指派时×去干活他没去,我回来给了他个大嘴巴子后就让他走了,不要他了,后来时×他爸给我打电话求我了,所以我就一直让他跟着我了。在2013年八月底九月初,×**公司的人曾经让时×去剪过熔接包,这是他们公司的内部矛盾,其实就是一派跟另一派有矛盾,破坏了线路能使一派负责的项目出现问题,这事我问过时×,时×说×××的人给他打电话了,他跟我说过,×××的人之前给我透露过,我说我不管,我就说你们自己给施工人员打电话,我说的这些情况我不能提供证人作证,那些证人估计也不愿出来说这事。剪下来的熔接包大部分是不能再用的,也没什么价值,不值钱。我不清楚当天晚上时×带着这么多人去剪电线包的目的,时×与×**公司没有矛盾。

上述证据经原审法院举证、质证,二审审核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无视国法,指使他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予惩处。在案之物品,依法一并处理。故判决:一、被告人刘*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在案之梯子一个、脚扣一对、钢丝钳一个及自制钢钩一个,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刘磊的上诉理由是:其没有指使时×等人剪切×**公司的熔接包,其行为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刘*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原判认定刘*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证据不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事实是正确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指使他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刘*及其辩护人所提刘*的行为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刘*指使他人实施了犯罪,且在我院审理期间,亦电话询问了证人时*,时*表示其的证言包括在原审法院所作的证言均属实,而刘*及其辩护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刘*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故刘*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和采纳。原审法院根据刘*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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