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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等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马**因与被申请人马**、马**、马×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3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马**申请再审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一)两审法院认定重要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关于对涉诉房屋享有部分份额未予认定。购买诉争房屋的拆迁款中有申请人的份额。2.马*6妻子去世后并未进行析产,完全认定为马*6个人财产不当。3.2013年1月2日马*3存取款情节,法院未认定是错误的。4.遗嘱的真实性问题,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不予准许。5.遗嘱不是马*6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法院调取,未予准许。(二)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未加纠正。1.被申诉人马*4、马*5作为原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资格。2.一审法院对涉及本案事实的证据不依职权查明且在涉诉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仍不调查。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马**提交意见称:(一)两审判决符合法律程序。(二)马**的遗嘱,我们尊重。(三)存取款情节是因为单位让试试老人的卡是否能用。(四)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五)我们三叔、姑姑的证言能证明房屋不给申请人。(六)马**的遗嘱真实有效,认同两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购买于张*去世之前,其性质为马**与张*的夫妻共同财产。马**、马**对其所持诉争房屋中有二人的份额之主张,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加以证实。就马**《遗嘱》的真实性问题,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就《遗嘱》书写字迹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程序公正合法,且有白×、崔*的证言佐证,故《遗嘱》的真实性可以确认。马**、马**对其所持马**遗嘱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且在一审庭审中已经认可白×、崔*的证言真实性,故对其该主张亦不应支持。就马**名下存款问题,马**、马**未能就其存款中尚存有张*的财产提供证据证明,两审法院认定为马**个人财产并无明显不当。马**、马**亦未就2013年1月2日两张银行卡存在取款系马**转移财产提供充分证据,对该主张亦不能采信。据此,两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依法对本案所作判决和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马**、马**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马**、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马**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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