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与东莞市**有限公司,罗**,广东鸿**限公司,罗**,罗**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叶兆球以东莞市**有限公司、广东鸿**限公司、罗**、罗**、罗**拒不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2013)东中法民四初字第0005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案号为(2015)东中法执恢字第1号。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东莞市**有限公司、广东鸿**限公司、罗**、罗**、罗**的主要财产在东莞**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宜指定由东莞**民法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3)东中法民四初字第00052号民事调解书由东莞**民法院执行。

二、本院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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