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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人**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民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2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民生**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民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民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民生人**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民生人**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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