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陈亮诉被告北京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金陈亮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金**对被告北京世**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金**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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