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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北京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3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亦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术有限公司、北京好**有限公司均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北京世**有限公司、北京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张*撤回起诉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并对原审判决作出处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319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张*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6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6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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