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昊**总公司与中国**限公司、黑龙**有限公司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限公司(原名称中国**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橡胶公司)诉黑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化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7)一中民初字第7163号、执行案号:(2007)一中执字第1398号]过程中,昊**总公司(以下简称昊**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组成由法官杨**担任审判长,法官林**、人民陪审员曾**参加的合议庭,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了审查。申请变更人昊**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刘*,申请执行人中化橡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春雨,被执行人黑化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潘**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昊**司述称:2014年6月25日,昊**司与中**公司及黑**团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公司将依据北京**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716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中**公司对黑**团享有的5000万人民币的债权转让给昊**司,由该5000万元产生的利息、罚息等一并转让。故申请将前述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人由中**公司变更为昊**司。

中化橡胶公司同意昊**司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

黑化**华公司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中国**总公司与黑**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28日作出(2007)一中民初字第716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黑**团于2007年9月7日之前偿还原告中国**总公司500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因黑**团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国**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6月25日,昊**司、中**公司、黑**团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公司将北京**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716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中**公司对黑**团享有的5000万人民币的债权转让给昊**司。

2014年11月4日,中化橡胶公司在《工人日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化橡胶公司与昊**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对债务人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故昊**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执行依据为(2007)一中民初字第7163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昊**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