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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赵**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杜**、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被告人赵**为了要冒用国家机关的名义高价售卖廉价书籍,决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赵**在网上购买了网络电话,接着利用WORD软件伪造了一份海南省**务委员会文件,题为“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工作管理与代表监管制度实施及履职工作疑难解答》”,又利用“点聚”电子印章编辑软件伪造海南省**务委员会的公章插入公文中。然后赵**通过聊天工具QQ联系网络电话的卖家将网络电话来电时显示的电话号码修改为0898-65380622。同年10月11日,赵**将传真机接上网络电话,通过拨打网络电话把伪造的公文传真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昌江县、澄迈县、东方市、临高县、白沙县、三亚市、琼海市等市县(区)人大机关。因收到传真的市县(区)人大机关均没有向赵**订购书籍,其没有诈骗到钱财。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报案书,关于对0898-65380622异常主叫的话务核查情况说明,呼叫记录直接查询,从代理商获取的传真内容,扣押清单,物证相片,省人大常委会印章图片,情况说明,海南省**务委员会文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情况说明,证人陈*、吴**、王*、文*、林**、梁*某宏、周某某、谢**、陈**的证言,被害人谷*的陈述,被告人赵**的供述,搜查笔录,指认相片,电子物证提取报告,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赵**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三星手机1部、联想手机1部、电脑主机1部、三星传真机1部,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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