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夏**限公司与被上**合医院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1)德城商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1)德城商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1元,依法退还上诉人北京夏**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