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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夏**限公司与德**医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夏**限公司与被上**合医院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1)德城商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1)德城商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1元,依法退还上诉人北京夏**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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