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恒**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0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恒**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恒**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恒**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314元,由北京恒**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314元,由北京恒**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