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恒**限公司与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恒**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0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恒**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恒**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恒**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314元,由北京恒**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314元,由北京恒**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