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云**有限公司与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北京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司)申请撤销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通劳人仲字(2015)第3071号裁决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巴**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法官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云**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其请求撤销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通劳人仲字(2015)第3071号裁决书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云**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北京云**有限公司撤回其请求撤销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通劳人仲字(2015)第3071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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