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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4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王*申请再审称: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第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第三、关于两笔借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确实存在两笔借款,并且被申请人都有出具借条。2013年春节期间,申请人的朋友到自己家里做客,申请人曾经向朋友提到被申请人欠申请人10000元钱未予归还,并出示两笔借款的借条,其朋友也看到系两个大小纸张不同的借条,均有被申请人的签字。现该证人证言作为新证据向贵院提交。依法应予改判。

被申请人段洁泉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段洁*2013年12月11日还给王*的5000元是否偿还的是本案2012年2月24日的借款。

本案中,王*依据2012年2月24日段洁*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段洁*偿还借款5000元,段洁*对该笔借贷关系的真实性认可。段洁*主张其已于2013年12月11日偿还了该笔借款,王*认可段洁*当日确实偿还了5000元。基于王*对还款真实存在的自认,段洁*对还款事实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对段洁*于2013年12月11日向王*偿还5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是,王*同时主张双方存在另一笔2011年12月的借款,段洁*的还款行为与本案借条无关。王*的该项主张属于权利性主张,应对此主张负举证责任。王*未能提交能够证明双方存在2011年12月借款的证据,王*仅向本院提交的证人证言不能够证明其与段洁*之间存在另一笔借款事实,且段洁*亦否认上述借款的事实。故王*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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