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4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另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陆**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陆**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陆**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陆**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