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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诉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将台乡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行初字第5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裁定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事项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的法定条件之一。本案中,将台乡政府接受申请并指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等行为,系其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工作环节,未对陈**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陈**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陈**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陈**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其事实和理由为: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及《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陈**作为涉案×小区的业主,依法享有与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事项有关的一切权利,而且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也必须履行相关的业主义务,故**区组织首次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一切事项和行为均将对陈**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及《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将台乡政府指定筹备组组长的行为,系启动成立×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关键程序,且该行为系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具有可诉性;三、时至今日,×小区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尚未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50%,不符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成立业主大会的客观基础性条件,但将台乡政府却于2012年6月超前启动了成立×小区业主大会的程序,并指定了水岸家园社区工作人员闫*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其行为属于不当行政行为,必须予以纠正。综上,陈**的起诉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物业管理相关法律规范,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将台乡政府接受申请并指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等行为,系其依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规范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工作环节。故一审法院认为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并裁定驳回陈**的起诉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陈**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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