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屈*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商)初字第37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屈*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屈*撤回上诉。
原审裁定自本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