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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屈*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商)初字第37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屈*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屈*撤回上诉。

原审裁定自本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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