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北京**营中心(有限合伙)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北**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营中心(有限合伙)、五洲宝鼎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审查,北京仁**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营中心(有限合伙)的相关人员以签订合伙协议设立基金为名吸收社会资金,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依法应予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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