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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北京中**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18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杨**于2016年1月29日以服从原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杨*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杨**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杨**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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