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等与吉燕义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李**、吴**、王**与吉**、吉**、北京韬**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2)大民初字第11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李**、吴**、王**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吉**、致*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60011元。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吉**、吉**、致**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申请执行人王**、李**、吴**、王**与被执行人吉**、吉**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致**司名下无车辆登记及银行开户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致**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乡颐温路南6号楼1至2层全部予以轮候查封,待首封法院处置后依法处理。申请执行人王**、李**、吴**、王**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致**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致**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李**、吴**、王**申请执行的案款364999.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韬**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大民初字第117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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