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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等盗窃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董**盗窃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及其辩护人冉**、被告人董**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董**经预谋于2014年3月间,侵入位于北京市朝**术有限公司网站后台,通过修改数据虚增拉手网账户余额,窃取150余万元的团购券并以低折扣在网上销售,获利人民币100余万元,造成北京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20余万元。二被告人后被查获。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材料,认为被告人肖*、董**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当庭对指控事实和金额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肖*如实供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肖*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董**当庭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董**在本案中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为初犯、偶犯,故请求本院对被告人董**从宽处罚。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肖*、董**于2014年3月间,非法侵入北京拉**限公司(经营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大厦)的“拉手网”网站后台(服务器位于公司内部及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利用非法获取的管理员权限,修改数据,虚增拉手网账户内余额,金额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并在网络上折价销售,获利100余万元,造成北京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手网)损失人民币1227173.91元。二被告人后被查获归案。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肖**起获作案工具惠普牌G6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其个人使用的黑色苹果5手机一部;从被告人董**处起获作案工具黑色联想牌E430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联想牌移动硬盘一个、卡号为×××的农业银行卡一张,其个人使用的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现移送在案;被告人肖*购买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号房产、被告人董**购买的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常山路××房产现被查封;被告人董**用于接收赃款的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现冻结在案。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在案为证: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史*(北京拉**限公司法务部总监)证言证明:我向公安机关反映2014年3月15日至3月21日,我公司网站后台管理员账号被盗,导致嫌疑人可以随意修改用户账号内的金额,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的情况。2013年3月底,我公司技术部接广州分公司销售人员反馈,称“广州**公司”的商家销售数据存在问题,经联系,对方称在淘宝网上有能在拉手网用户账号内随意加钱的商家(支付宝×××,姓名张*),于是花了4万元人民币从该卖家处买到内有6万金额的多个拉手账号,后其用这批账号购买自己的体育课程,等待与我公司结算。后公司技术部门对公司的信息系统进行了详细排查,发现公司系统管理员王*的企业邮箱自2014年3月15日至3月21日存在异常登录,有多个湖南长沙电信的IP地址登陆该邮箱。由于该邮箱与王*的拉手网后台的管理员账号绑定,嫌疑人通过登陆邮箱获取动态密码的方式成功进入网站后台更改系统参数,以“返利”的方式向一些新、老账号内充值。王*的后台账号属于较高的管理员账号,具有修改用户账户金额、冻结账号等权限。

我们在扣除服务费之后,将商家参加团购的商品的钱付给商家。这些用户在拉手网购买的团购产品,是用拉手钱(优惠券)购买的,等于我们没有收到钱,钱是让淘宝上卖这些东西的人收走了。所以,公司的损失就是这些异常客户在我们拉手网购买的全部的团购商品。我们发现有130多个异常的客户,这些客户名下拉手钱的总数额是150万,其中有5万,我们冻结在账户里不能使用,还有大概10万元左右是已经售出的我们告知商家不能给验证消费,还有6万元是冻结的“广州**公司”未结算,剩下的128万多,已经支付给商家了。

2、证人钟*(拉手网研发部门经理)证言证明:2014年3月21日,我公司客服部接广州销售反映商家广州**销售额突然大幅提升,经与该商家联系,其反映在淘宝上有人低价售卖拉手网优惠券,其花了4万元购买了6万元的拉手账号,并购买自己商家的课程。其提供淘宝商家的支付宝账号是×××,姓名为张*。后客服将此情况反馈给我们技术部研发部,请我们对系统进行检查。经我们对公司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客服部退款组后台(niu后台)数据存在异常,有人使用管理员王*的账号,利用niu后台能对客户账号内信息进行修改操作的权限,对拉手账号进行充值操作,共充值约150万元人民币,其中145万元已在拉手网购买商品及服务,我们拉手网已向商家支付128万。经对王*的客服部退款后台账号及邮箱进行检查,发现后台操作日志及邮箱web访问日志显示,在2014年3月15日至3月21日,有来自湖南长沙的可疑IP登录邮箱,并在后台账户进行充值操作。

3、证人许**证明:2014年3月8日左右,我开始在淘宝上以9.4折价格购买了一些可以充值的拉手余额。大约3月18日晚上8点,一个j××的旺旺主动联系我,问我要不要拉手余额,我说需要,后来我们互加了QQ好友,他的支付宝叫张*。我和这个张*先商量价格,最终商量的是7折从他手上先购买了一些,给了他我自己的拉手账号×××,让他给我充了5000元,后来我又给了几个账号总共充了45000元,我一共付款35000元。后来我发现没有问题就开始大量充值,每次都是我提供账号,他给我充值了,他一边给我充,我一边就马上在拉手网上消费了,就这样反复充值、消费,总共充了大概有90万左右,我花了大约60几万。我充值的一共有10个左右的拉手账号,其中三个是我自己的,分别是×××、186XXXXXXXX、158XXXXXXXX,其他的都是别人的。我先找需要这些账号的人,等他们买我的这些充值账号,并且提供给我账号,我再去淘宝找张*充值,然后人家付款给我,我再付款给张*,这样反复操作。拿着这些充值账号我购买了我自己在拉手上的奥*体育的产品和动感5D的产品,拉手网给我结了2万多元,其他的被冻结了。大约3月21日我还以8.9折卖给过拉手网的业务员孙*两个账号,一共是10万元的余额,其中一个账号被冻结了,一个消费成功了,他付给我44500元;还以8.8折卖给岑*4万余额,收了35200元,后来账户冻结了我退给了她;还以9折卖给梁**,收了27000元,也被冻结了;还分好多次卖给郭*(雕牌)56万,大概8.5折到9折,还有几个人我记不清了。我就是7折买进来,之后8.5折到9折卖出去,挣差价。

4、证人梁**证明:奥杰**限公司是我和许*两个人的,2014年3月20日左右,许*跟我说可以买到9折的拉手余额,我想中间可以挣点钱,就让许*用他自己的账户帮我购买6份我们公司在拉手上的高尔夫培训团购项目,每份4999元,差不多3万元,许*让我给他27000元,我通过我的支付宝1××转给许*的支付宝,这样我就可以赚3000元。后来许*告诉我拉手返到他账户上的钱被冻结了,我问姓孙的业务员怎么回事,他答复说我们公司的账户有问题被拉**公司冻结了。

5、证人岑×证言证明:2014年3月份我从许×处购买40000元人民币的拉手余额,给了许×35200元,他给我的账户×××充值40000元,后我在我老公(梁×)的奥*体育全部消费了,之后去后台提现,发现验证码无法通过,拉手网冻结了返现的钱。

6、证人陈×证言证明:我听说许*那里有低价的拉手账号,里面有余额,是原价9折出售的,我想买,于是找到了孙*,让其帮我联系,我给孙*民**行的账号打了10万元,汇款后孙给我发了两个拉手账号,我用其中一个账号刷了两个虚假的商家的单,总共5万元左右,在准备刷第二个账号的时候发现被冻结了。于是我让孙**给许*45000元,让其留500算是好处费,剩下的55000元孙又转回给我了。

7、证人孙×证言证明:广州奥**限公司是我负责接待的客户,2014年3月10日左右,许*给我打电话几次问我拉手最近有没有什么优惠活动,我说没有,后来他告诉我淘宝上有人可以充值,账号里会多出一些钱来。后来许*找我,说自己那里有低价的拉手账号,里面有余额,是原价9折出售,问我要不要,我没有要,后来陈*找到我希望通过我购买拉手账号的余额,我作为中间人给他们牵头促成了这笔交易,我从中分别从双方获取了500元好处费,共获利1000元人民币。后来我发现奥**公司的销售量突然增多了,我感觉有问题,就向经理李**汇报了这个情况,她向北**公司反映了。

8、证人李**证言证明:2014年3月10日左右,我发现广州**限公司在拉手网上的团购项目销售突然增多了,我觉得有问题,就找孙**是怎么回事,大概3月17、18日孙回复说商家有渠道可以充值拉手用户来消费,我马上就反馈给了北**公司。

9、证人沈**证明:2014年3月份中旬,肖*打电话给我说他用黑客入侵的方式从网上弄到一些钱,叫我帮他取钱,我答应了,当时去的金域××室找到他,见到他后,他让我帮他取些钱,并说可以给我好处费,我答应了,后来我又叫了一个叫袁*的朋友和我一起取,我们一共取了80万元左右,肖*一共给了我25000元的好处费。我取钱时用了三张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是“彭×”的,其他两张记不清楚了,但卡的用户名都不是肖*的名字。我提取的钱全部给肖*了,在我们聊天的时候,他说想和女朋友结婚,准备在××广场买房子。他在网络上应该有一个朋友,这个人应该是参与这事情的,在我们取完最后一笔钱的那天,我将钱给肖*,他在农业银行的ATM存取款机给对方的账户存了不到一万块钱,对方的账号存在他的苹果5手机中。

10、证人袁*的证言证明:2014年的3月份中旬,沈*打电话给我叫我帮他一起去取钱,我答应了并去荷塘区××市场找的他,我们取了大概有4天左右,他一共给我1000多元人民币。

11、证人肖**(肖*父亲)证言证明:肖*没有正式职业,2014年我听我老婆说肖*曾交给过家里一笔钱,具体数额我不清楚,2014年家里用于购买××广场房产的钱一部分是自己家的存款,另外一部分是从肖*的姨妈郑**借的。

12、证人郑**(肖*母亲)证言证明:2014年4月份左右,肖*找到我说想把钱放到我的卡上,让我帮他收着,我不知道他打了多少钱到我卡上。我当时告诉他要借给郑*一些钱,就让肖*通过卡*转账转到我妹妹郑*的工商银行账户上65000元人民币,5月份左右,我又让肖*给郑*老公舒*的工商银行账户打了150000元。这215000元,在肖*出事后,郑*把钱还给我了,我用来托关系找律师现在没有了。肖*在世贸广场买房子的钱,当时使用我那张工商银行卡买的,肖*去付的款,付了198000元左右的首付,里面有一部分是肖*的钱,还有我的10多万元人民币。

13、证人李**证言证明:我在湖南省株洲市××广场售楼处工作,肖*在2014年4月15日在我们售楼处签订合同在××广场××购买了一套三居室,首付189576元,剩余440000元是按揭贷款。

14、证人张*(董**母亲)证言证明:2013年家里开始盖新房,2014年4月份盖好的,董**出了大概6、7万元,每次都是零给的,一次几千元。从2014年3月份之后董**还给了家里大概1万6、7千元,用来买家具了。

15、证人董**(董**父亲)证言证明:家里盖新房子期间,董**出了6、7万元左右,每次都是给我。

(二)书证材料

16、北京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公司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大厦××、拉手网网站服务器地址在公司内部及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北京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经营范围等信息。

18、人事档案登记表、聘用合同、雇员保密协议、劳动合同书、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协议证明:王×**公司职员及其岗位职责等情况。

19、拉手网出具的材料证明涉案拉手优惠券使用情况、异常商户情况及公司结算情况。

20、浙江**限公司综合**全部出具的材料证明:会员名qq×××(真实姓名龚*)、会员名QQ×××(真实姓名龚*)、会员名j××(真实姓名代×)、会员名qq×××(真实姓名王*)的支付宝登陆日志显示其登陆次数及登陆地等情况。

21、株洲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证明:2014年4月15日,肖*与株洲市**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荷塘区××广场××室房,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25.51平方米。总房价629576元,首付款为189576元,余款由银行为其提供按揭贷款。

(三)银行账户查询材料

22、中国工商**洲车站路支行出具的张*账户(×××)2014年3月1日至6月18日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在此期间该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其中张*转入该账户460148元;许×转入该账户420000元;代×转入该账号27670元,其他汇入该账号金额177902.09元,共计1085720.09元。

23、中国建设**洲泰山支行出具的龚*账户(×××)2014年3月9日至6月15日的交易查询材料证明:该卡在3月9日到3月14日期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其中在建设南路佳诚数码城、建设株**支行、建设株**支行等网点存在频繁支取现金的情况。

24、中国农业**洲芦淞支行出具的材料证明:代×账户(×××)2014年3月10日至6月19日期间的资金收支情况;彭*账户(×××)2014年3月22日至4月24日期间的资金收支情况;罗*账户(×××)2014年3月22日至4月24日期间的资金收支情况,以上账户在上述期间存在有规律的网银转入和现金支取的情况。

25、中国工**限公司广州**支行出具的许*账户(×××)2014年3月1日至7月21日的历史明细证明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26、中国**洲市分行2014年6月17日出具的肖*账户(×××)明细清单证明该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

27、中国工商**洲车站路支行出具的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该账户2014年3月1日至6月17日期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28、中国建设**洲泰山支行出具的材料证明:唐*账户(×××)交易查询显示该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其中肖*向该账户转款30294.8元。

29、中国工商**洲文化路支行出具的舒*账户(卡*×××)、郑*账户(卡*×××)2014年3月1日至8月20日历史明细清单证明该二人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

30、长沙银**株洲支行出具的对郑**、郑**、肖*账户的交易明细查询材料证明三人在该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

31、中国农业**元氏县支行出具的对董**账户(卡*×××)的明细查询证明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中国农业**洲芦淞支行出具对上述账户的明细查询材料证明内容同上。

32、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苏阳信用社出具的牛×账户(卡*×××)、杨*账户(卡*×××)、汤*账户(卡*×××)、王**账户(卡*×××)明细及开户信息证明上述账户在2014年3月21日有9笔较大数额款项汇入(2000元以上),共计201800元,又在较短时间内被陆续支取。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法律事务部出具的上述账户的交易明细证明内容同上。

(四)现场勘验、鉴定意见类材料

33、中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通司鉴字(2014)1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明:黑客在拉手网用户账户内擅自修改的金额为1580409元,用于消费1453808.60元,扣除毛利和原有正常余额后,实际损失为1227173.91元。

3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①朝公(网*)勘(2014)0528001号证明:通过对拉**公司被修改数据的服务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发现员工号为1××账户在2014年3月13日至3月21日期间,向多个账户进行大额充值,操作时间多数在非工作时间段内(正常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该账号3月13日到4月1日的充值金额总额为1369789元。

②朝公(网*)勘(2014)0528004号证明:通过对拉**公司操作日志备份的服务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发现员工号为1××账户在2014年3月1日至3月12日期间,向多个账户进行大额充值,操作时间多数在非工作时间段内(正常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该账号3月1日至3月12日的充值金额总额为228050元。

③朝公(网*)勘(2014)0528002号证明:通过对拉手网niu后台数据服务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发现账号1××对应的后台id为“2××”,用户为“王*”。

④朝公(网*)勘(2014)0528003号证明:通过对拉**公司被修改数据的服务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发现账号“2××”在2014年3月8日至3月21日期间异地登陆,通过对异地登陆的IP归属进行查询,发现{113.223.193.26}、{113.223.7.168.}、{113.223.54.71}等多个IP的归属地为湖南。

⑤朝公(网*)勘(2014)0718001号证明:经过对涉案惠普G6型笔记本电脑进行勘验,发现在计算机桌面、我的文档及E盘内有多个可疑文件,包括“一个扫C段WEB敏感信息的工具”、“秘密字典”、“账号字典”、“胡萝卜注入工具”、“WiFiMasterKey”、“WPA抓包破解辅导工具”、”“北极熊扫描器”等,在D盘内名为“谷歌下载目录”的文件夹中发现大量黑客工具软件;在桌面上发现腾讯QQ图标,点击打开后将登陆下拉菜单截图进行保存。

⑥朝公(网*)勘(2014)0718003号证明:根据从涉案惠普G6型笔记本电脑上提取的QQ号“××ד的相关聊天记录及关联微云信息,对涉案计算机进行勘察发现其在与QQ号“×××”(昵称:人××)聊天记录中谈及如何使用扫描工具对网站进行注入,怎样入侵网站后台获取权限、商讨如何能通过修改数据库进行变现获利;在QQ号“×××”关联腾讯微云中发现在3月13日上传了一个名为“新建文本文档(1)”,内容为“农行×××董云飞”。

⑦朝公(网*)勘(2014)0724002号证明:通过对董**持有的涉案移动硬盘进行勘验检查,在根目录下发现5个可疑文件夹、3个可疑压缩文件、一个可疑bat文件。打开文件夹,在“团购库”文件夹中发现名为“lashou”的可疑文件夹和多个txt文本文档。“lashou”文件夹中有名为“user”文件夹,点开文件夹中名为“user-1”的文档,发现记录中大量用户邮箱及联系手机号。打开文件夹“管理组”,发现其中名为“后台”的文本文档比较可疑,打开后发现其中记录着大量涉及拉手网后台的链接及拉手网管理员邮箱及密码的信息,如http://211.151.144.177/permiss/index.php/Public/login,王*,Klimit*,王*,189XXXXXXXX;1000251,wangxuankun@lashou-inc.com,Klimit*等信息。在“电脑之家”文件夹中发现多张男女性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包含“牛×”、“汤×”、“王*2”、“杨×”的身份信息。

⑧朝*(网*)勘(2014)0724001号证明:通过对涉案联想E430型笔记本电脑进行勘验,发现计算机桌面、D盘及F盘内有多个可疑文件。民警对可疑文件进行查看,在计算机桌面中,发现名为“团购注入”的文本文档内容中有5条与拉手网有关的链接;名为“团购”的文本文档内容中包含多个网站链接及疑似用户名、密码;名为“方*购物分享”的文本文档内容包含13条可疑网页链接;名为“工具”的文件夹中发现多个疑似用来网站爆破及注入的黑客工具。在D盘中发现“注入点拖库神器”的exe可执行文件。在文本文档中发现内容疑似扫描网站获取到的用户相关信息。在F盘发现多个用来扫描和注入的工具文件。民警发现计算机中运行着QQ软件,QQ号分别为“×××”昵称“人××”及“×××”昵称“吊××”。在QQ号“×××”中发现与QQ号“×××”的聊天记录,从2014年5月25日至2014年7月2日,内容谈及网站注入、获取网站后台及数据库密码的事。在QQ号“×××”中发现与QQ号“×××”的聊天记录中谈及搞网站数据库赚钱的事,QQ号“×××”称QQ号“×××”搞lashou弄到了钱,搞这一个库比他折腾一年还赚钱。

(五)其他证明材料

35、北京市**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证明:2014年3月底,该公司发现商家广**体育的销售数据有问题,经核查发现该公司遭遇了重大网络恶性案件,有人掌握了拉手网程序员的邮箱密码,利用程序员的权限,在拉手网的用户账号中自由修改用户账号内的金额,并在淘宝上叫卖拉手优惠券,涉案金额150万人民币,该公司已付款128万多元,故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报案。

36、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7月2日10时30分许,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栗雨派出所民警配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网安大队,在株洲市荷塘区××小团圆××将被告人肖*抓获。经讯问,肖*供述其有一个同案,2014年7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八里庄派出所会同分局网安大队,在元氏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槐阳中队民警的配合下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号将董**抓获,并将其临时羁押在元氏县公安局看守所,于2014年7月26日将董**押解到北京。

37、起赃经过、起获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明:民警起获并扣押了肖*持有的灰色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G6)、黑色苹果5手机一部,董**持有的黑色联想牌E430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联想牌移动硬盘一个、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卡号为×××的农业银行卡一张。

38、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39、协助冻结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将肖*购买的位于株洲市荷塘区××号的××广场××号房产查封;将董**购买的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常山路××房产查封;将董**在中国农业**元氏县支行的账户(卡*×××)冻结。

(六)被告人供述

40、被告人肖*供述证明:我在QQ上有一个网友叫董**(QQ昵称“人××”、“守××”),我和他联系的QQ号是×××,昵称c××,我们已经认识5、6年了。2014年2月份,董**通过QQ和我联系,问我拉手网怎么样,我说很大,他就说搞拉手网点钱,我说可以。但是董说他的拉手后台只能打包下来一半,后我从乌云网上搜索到了拉手网服务器一个漏洞,侵入了拉手网商户后台接口,后来我就把我发现的漏洞发给了董**的QQ“守××”(QQ号×××)。2014年3月8日,董通过该QQ给我发了拉手网后台登陆的账号,账号是1××,还有一个动态密码,他通过远程对我的电脑进行操作,并教我怎么操作修改拉手网后台的数据,其实就是进入拉手网的后台,修改拉手网会员账户拉手钱的余额,他教了我一次后我就会了,但是每次操作就要他给我发动态密码。后来他嫌麻烦就告诉我获取动态密码的邮箱w××@lashou-inc.com,邮箱密码是董**给我的,我现在记不住了。3月8日董*给我进入拉手后台后,我在淘宝搜索“团购余额回收”,找到一个淘宝店铺,名字记不住了,但是支付宝是*晶×。我通过旺旺问他是否回收余额,他问我有多少,我说你要多少有多少。后来我通过他店铺留的电话和他电话联系,我们商量好,他给我提供要充值的账号,我进行修改余额,我和店铺是三七分成,之后就开始操作了。另外我在这个店铺看到别人在那买东西的,我就自己通过旺旺和他们联系交易,一个是奥*体育的许*,还有一个名字是连×。和奥*体育我拿68折,店铺拿32折,另一个也是三七分。刚开始他们也是少量的试试,看我是不是骗子,后面看我没问题,就开始大量的让我修改余额了。刚开始是先结算一半,第二天再结算一半,后面就是每天结算了。他们给我付款有时候是支付宝有时候是银行卡,因为支付宝转账每天有限额,所以数量大的时候只能通过银行卡来付清钱款。2014年3月至22日期间,我一共修改了多少拉手账号记不清了,钱数大概有150万最少,我和董**总共获利100万左右,我给了董**大约3、40万,剩下的我自己留下了,有74.5万。获利的钱我在网上买了四个支付宝与银行卡连着的账户,分别是张*、代×、龚*、彭*的账户。账户上的钱我都让沈×帮我取的,其中有38万我转到我母亲郑**工商卡里面,这其中的15万转给姨夫舒*的工行卡上了,20万买房了,剩余3万多我花了,还有30万我给的郑*现金,还有6.5万我存到郑*的工行卡上了。我给董**汇款是通过ATM或柜台转账,给了30多万是我自己去的,董**的账户有农行的还有几个是农村信用社的账号,每个都不一样,都是董**通过QQ告诉我哪个账号,我汇过去名字都不是他的。

41、被告人董**的供述:2013年底,肖*通过群加了我的QQ,跟我说想找网站刷钱挣点钱,我就从网上找到了拉手网的后台,发现有任意代码执行,属于漏洞,我就输入任意代码获取了后台权限,拿到授权后,进入到一个数据库,找到了一个可以获取登陆后台的用户名和动态密码的邮箱w××@lashou-inc.com,进入邮箱后发现可以进入后台地址的信息和登陆的用户名:1××,登陆需要的动态密码也是发到这个邮箱的,就这样,我就进入到了管理员操作的系统里,发现可以任意修改拉手网用户的余额数目。之后我就把这个情况通过我的QQ“守××”告诉了肖*的QQ了。我问肖*敢不敢弄,他说敢还说他来操作让我什么都不用管,我们五五分成,我同意了,之后就是肖*操作,挣到钱了,就给我打钱,前前后后一共给了我28万余元。肖*说给了我34万,有一笔6万的打给我了,但是我没收到钱。我问过一次他是怎么获利的,他说在网上找到的买家,让人家给他拉手网的账号,他进入后台进行修改账号里的余额,之后人家付款给他,具体怎么做,他没告诉我,反正过两天就给我汇点钱。后来3月底的时候,肖*告诉我那个邮箱的用户名已经登录不进去了。肖*给我打钱都是银行转账,开始的75000元是打在我名下的农行卡上的,后面打的钱都是打到名为牛×、杨*、汤*、王**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内,这些卡是我使用在网上买身份证在元氏县北苏阳农村信用社开的户。我家盖房子我给了家里1万元,我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常山路××号楼买了一个三室两厅的房子,首付了22万元。剩下的自己花了一些,现在卡*还有2万多。我在网上做的这些事情都是在家里做的,用我自己的联想E430笔记本,上网是家里的联通的ADSL宽带网。我有三个QQ号,一个×××,昵称“人××”,还有一个×××,昵称“守××”,还有一个号码具体记不清,昵称“吊××”。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根据本案证据情况,其犯罪数额应以给被害单位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确定。本案中二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中处理的数据和程序进行修改、增加的行为,同时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由于同二被告人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盗窃行为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故应以盗窃罪对二被告人定罪处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董**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肖*直接实施了侵入网站后台修改数据及在网上销售的行为;被告人董**通过非法手段侵入被害单位网站后台获取管理员权限后向肖*提供并传授肖*修改用户账户内余额的犯罪手段,参与分赃。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地位相当,故不应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董**的辩护人关于董**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本院结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表现、作用及赃款分配情况,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肖*、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二被告人均依法从轻处罚,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责令退赔。涉案财物依各自性质一并依法处理。关于两处查封房产,经查,被告人肖*、董**均已支付首付款,处于偿还银行按揭贷款阶段,故二被告人尚未实际占有相关房产,且牵涉第三人的经济利益。利益相关方就被查封之房产所能行使之权利需经法定程序予以审查后确定,但被告人用赃款支付的首付款部分,依法应责令退赔给被害单位。

综上,本院对被告人肖*、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肖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25年7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被告人董**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肖*、董**退赔北京拉**限公司人民币一百二十二万七千一百七十三元九角一分。

四、在案之惠普牌G6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牌E430笔记本电脑一台、移动硬盘一个,予以没收。

五、在案之黑色苹果5手机一部(或其折价款)、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或其折价款)、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董**,卡号:×××)内余额用于执行本判决主文第三项。

六、下列房产(湖南省株**××广场××号、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常山路××),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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