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何**、邢**因与被申请人竹山县**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竹山县**责任公司自2007年3月17日成立以来的公司股东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及生产经营中所产生的账册、会计凭证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竹山县**责任公司自2007年3月17日成立以来的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监事会及董事会会议决议,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合同、账册、会计凭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证据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