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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