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资有限公司申诉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国国**裁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提交本院,符合法律程序。申请人连云港**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连云港**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三**有限公司、苏清阅价值人民币70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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