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提请人中国国**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浙**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仲裁被申请人林**、谷**、武汉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仲裁申请人浙**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保全申请,于2015年3月2日提请本院对仲裁被申请人林**、谷**、武汉施**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3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保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科东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林**、谷**、武汉施**限公司银行存款60,34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