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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和与北京市昌**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和与被告北京市昌**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和的委托代理人郭**,被告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薛*和诉称:2014年10月8日20时许,原告在为被告巡逻时摔倒,遂到昌**医院治疗未见好转,次日到261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5天共花费医疗费44675.64元。现原告已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本次伤害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双方因为赔偿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医疗费13296.01元、护理费5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0元、营养费275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以上共计33836.0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村委会辩称:2014年10月8日原告在我村委会果园病发,村委会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对于原告的病因我方不清楚,望法庭公正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20时,薛**在村委会果园值班时摔倒,后到昌**医院、261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5天,经诊断为:脑梗死、高脂血症等。原告住院期间共支付了44675.64元药费,后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其报销了部分药费,其实际支出的费用为13296.01元。薛**系村委会果园职工,月工资2000余元。2015年9月,薛**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同诉称。

经本院核实,薛**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3296.01元、护理费5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0元、营养费1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薛*和提交的报销审批表、261医院住院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及病历手册、护理费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薛**与村委会之间属于一般的劳务关系,故薛**在工作中受伤应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予以解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薛**在村委会果园巡逻时受伤,故村委会应对薛**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薛**主张的各项损失,合理合法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市昌**民委员会赔偿原告薛*和各项损失共计二万七千一百八十六元零一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薛**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零六元,原告薛*和负担一百六十六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市昌**民委员会负担二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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