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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西安高新**理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雁塔区政府)、西安高新**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管委会)拆迁行为,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雁塔区政府委托代理人庞*、王*,高新管委会委托代理人郅**、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雁塔区政府、高新管委会于2015年5月23日实施雁塔区新丰村拆迁行为。被告向**提供了作出拆迁行为的证据、依据: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安高新区2013年度第二批统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陕政土批(2013)1231号);2、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2014)第69-1号);3、《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第69-2号);4、西安市政府《关于征收雁塔**道办事处新丰村东晁村集体土地的批复》(市国土字(2014)第371号)。

证明目的:雁塔**道办事处新丰村、东晁村等有关村组46.725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已经依法征收为国有,且已纳入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高新管委会对上述土地的拆迁行为符合批复的要求,拆迁行为合法合规。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两被告共同成立了高新区雁塔区城**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新丰村征地拆迁及城中村综合改造安置工作。2014年4月16日,两被告发布《关于新丰村征地拆屋及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通告》(西高新征拆一告字(2014)1号),开始具体组织实施征收新丰村2000亩(约合133公顷)土地及城中村改造工作。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未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新丰村村民,出示过相关征地拆迁及城中村改造的批复手续。无奈之下,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西安**造办公室申请,公开新丰村征地拆迁及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批复手续。西安**造办公室于2015年6月29日答复原告,所申请政府信息不存在。也就是说,被告根本就没有取得相关批复手续,就擅自启动了新丰村征地拆迁及城中村改造项目。两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在具体实施新丰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已经对部分农户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形成了大量的建筑垃圾,并阻塞了新丰村的道路,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原告对新丰村道路的正常使用和通行的权利。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两被告在没有取得新丰村征地拆迁及城中村改造批复手续之前,于2014年4月16日启动新丰村征地拆迁及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违法:2、请求责令两被告在30日内清理拆除新丰村内已交房户的建筑垃圾,确保村内道路畅通。

原告徐*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1-1户口薄;1-2身份证。

证明目的:原告系西安市雁塔区新丰村燕家庄村民,居住地为西安市雁塔区燕家庄73号,系该户户主。

第二组:2-1通告。

证明目的:2014年4月16日,被告发布《通告》。告知新丰村村民,征收新丰村2000亩土地,同时组织实施新丰村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三组:3-1政府信息不存在公开告知书;3-2政府信息不存在公开告知书。

证明目的:被告组织实施新丰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并未依法向西安**造办公室呈报新丰村城中村改造方案,新丰村城中村改造方案也未经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

第四组:4-1非本机关信息告知书。

证明目的:被告高新管委会在实施新丰村征地拆迁之前,并未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五组:5-1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证明目的:针对新丰村征地拆迁项目,市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征收新丰村土地共计51.1832公顷。

第六组:6-1录像。

证明目的:被告违法实施新丰村征地拆迁工作,拆除了部分村民房屋,形成大量建筑垃圾,封堵了新丰村内道路,阻碍原告通行,侵犯了原告对村内道路的合法使用权。

被告辩称

被告雁塔区政府辩称,一、答辩人不存在原告诉称的未批先征违法行为。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发建设高新区三期的批复》(市**(2001)89号)第二项的规定:“高新区三期开发建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可比照长安科技园的模式,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其中三期涉及的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等项工作由雁塔区政府负责协助高新区和市土地局完成。”答辩人不负有启动、组织实施新丰村征地拆迁工作的职能。可见,答辩人虽与高新管委会共同成立了高新区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但答辩人仅承担的是协调新丰村村组做好配合高新管委会城改工作的职责,而不是审批或决定新丰村城中村改造有关事宜的职责。因此,答辩人不是启动新丰村征地拆迁的行为人,亦不存在违法情形。此外,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方案,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其中涉及改制的内容应当与所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协商一致。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区域内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通过后,由管委会**造办公室批准。答辩人不是新丰村城改文件的制定者,也不是新丰村城改手续的办理者,新丰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非答辩人的。因此,答辩人对其合法性不予答辩。二、关于建筑垃圾清运问题。新丰村属于高新管委会区域内城改村,根据《西安市开区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开发**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负责开发区内的土地、规划、建设、房产、市容环卫、市政、公用事业、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的管理”,答辩人不享有新丰村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职权。因此,答辩人无法向原告履行新丰村内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综上所述,答辩人无违法启动新丰村征地拆迁的行为,不负有新丰村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职权。恳请贵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雁塔区政府提交以下证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发建设高新区三期的批复》(市**(2001)89号)。

证明目的:根据文件划分,雁塔区政府只负协助责任。

被告高新管委会辩称,一、答辩人行政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答辩人征收新丰村集体建设用地已经过陕西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法定程序,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二、被答辩人要求清除垃圾不是本案确认违法诉讼请求范围。本案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诉,被答辩人要求清理垃圾诉讼请求与本案行政行为合法性无关联。且该项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程序,其起诉事项与答辩人无关,应予以驳回。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交换证据,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各方当事人提举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截止2014年5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相继分批发布《西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分别公告了土地审批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此期间,被告雁塔区政府、高新管委会共同成立了高新区雁塔区城**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新丰村征地拆迁及城中村综合改造安置工作。2014年4月16日,两被告发布《关于新丰村征地拆迁及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通告》,开始具体组织实施征收新丰村土地及城中村改造工作。并对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村民住房实施了拆迁。原告徐**西安市雁塔区新丰村燕家庄居民,居住地为西安市雁塔区燕家庄73号。因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其居住房屋并未拆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原告徐*所处新丰村集体土地已经过陕西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被告雁塔区政府、高新管委会依法有权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故雁塔区政府、高新管委会在公告后开始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工作符合法定程序。两被告发布《关于新丰村征地拆迁及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通告》属于事先的预告,并不能作为征地拆迁的依据。原告徐*以此认为两被告没有取得相关批复手续,就擅自启动了新丰村征地拆迁及城中村改造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徐*要求确认两被告在没有取得新丰村征地拆迁及城中村改造批复手续之前,于2014年4月16日启动新丰村征地拆迁及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违法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关于徐*要求两被告30日内清理在组织实施房屋拆除时现场遗留的建筑垃圾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如确已影响到原告徐*的正常生活,其依法可以提起排除妨碍之诉。故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要求确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西安高新**理委员会于2014年4月16日启动新丰村征地拆迁及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违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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