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通**公司)与被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通**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通**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通**(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通**(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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