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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美**限公司与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美**限公司与被告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山西美**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月3日,被告入职原告处,岗位司机,每月工资4000元。双方曾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但后劳动合同文本丢失。2015年7月3日,因被告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向北京市东**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裁委)申请仲裁。东**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一、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3月28日至2015年2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二、驳回被告的其他申请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胡**辩称:2014年2月28日被告到原告处面试。2014年3月1日被告正式入职,岗位为司机。被告试用期月工资3000元,转正后3500元,2015年4月被告工资调整为4000元。2015年7月3日,因被告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被告同意裁决结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被告正式入职,岗位为司机。被告试用期月工资3000元,转正后3500元,2015年4月被告工资调整为4000元。2015年7月3日,因被告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向东**裁委申请仲裁。东**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一、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3月28日至2015年2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二、驳回被告的其他申请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诉如所请。被告同意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

庭审中,原告提供证人司机朱*出庭证实,2014年5月某一天,原告办公室主任牛*在603办公室向包括被告及证人在内的四个人分发劳动合同文本,待大家签完字后,办公室主任收回文本。被告办公室主任牛*出庭证实,收回劳动合同文本后,因需要送回山西总部盖章,故将文本放在办公室中未加锁的抽屉里,但因疏忽一直未能加盖公章,待收到被告的仲裁申请书后,发现被告的劳动合同文本已丢失。被告对证人身份认可,但称证人与被告有利益关系,自己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不认可证明目的。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员工登记表,考勤汇总表,银行对账单,裁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虽提供证人证言,但该证人语焉不详,不能客观详实陈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且即便如原告所述,原告在收回被告签字的劳动合同文本后并未及时加盖原告公章,故双方劳动合同并未成立。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原告应予支付被告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2月2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具体数额本院依法确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山西美**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胡**二○一四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三万八千五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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