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雪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渔**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北京渔**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二案件受理费各5元,均由北京渔**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