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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太建设**限公司与北京天**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太建设**限公司、被告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万零九百八十八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六万零九百三十八退还原告北**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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