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司)诉中太建设**限公司、被告玲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科**司于2015年11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科**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万一千一百八十一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六万一千一百五十六元,退还原告北**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