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王和田宽**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王和田宽**公司与被告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北**王和田宽**公司诉称:我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被告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已超过仲裁时效,应予驳回。自采暖补贴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法院不应处理,被告系退休人员,依据司法解释,退休人员除保险待遇外,其他事项均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双方已经终止了劳动关系,被告是街道化管理的人员,应由社保部门支付,故起诉要求:1、判决我公司无需向被告王**支付2013年、2014年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21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是否具有领取自采暖补贴资格及享受补贴标准、北**王和田宽**公司是否负有自采暖补贴义务等问题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另,王**已于2009年退休,其与北**王和田宽**公司并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王**要求北**王和田宽**公司支付自采暖补贴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仲字(2015)第581号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王和田宽**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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