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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在本市海**想集团西门,欲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115份“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上述发票系伪造发票。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定罪处罚。

被告人刘*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系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于2015年10月12日,在本市海**想集团西门,欲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115份“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上述发票系伪造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的供述,证人证言:高付*等人证言,涉案发票照片,受案登记表,鉴定发票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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