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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北京鑫**限公司、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8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提起再审。

北京鑫**限公司、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均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张**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故张*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是正确的,张*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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