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与北京市易**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北京市易合房地**责任公司、郭*、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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