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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学委托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东北林业大学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时空通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3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东**大学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应予撤销。再审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具备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全部支持。恳请北京**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二审错误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同时维持驳回再审被申请人反诉请求。

北京时空通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东北林业大学因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故东北林业大学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是正确的,东**大学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东**大学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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