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口**限公司对北京市**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公司)申请执行周口**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公司认为本院委托漯河鼎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利息计算违法,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异议人周**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及委托代理人李**,申请人北**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被执行人)周**公司称,漯**院委托鼎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最**法院(2013)民提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和河**高院(2011)豫**二终字第13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利息程序违法。理由是: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双方对利息计算方法产生争议,漯**院要求委托鉴定机构对利息数额进行计算,鉴定机关无权对利息的计算方法进行确定而应该由司法机关确定,漯**院不顾其反对并要求其支付鉴定费,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委托鉴定事项是对数额进行计算,实质是对判决书和执行相关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进而确定计算方法,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对判决书和执行相关法律的理解适用,而会计师事务及注册会计师职业范围及鉴定能力是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账目进行审计,本鉴定事项的重点在对判决书和法律的理解适用,明显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和鉴定能力。鉴定报告结论也显示了鉴定人员对相关法律和判决书理解能力问题。本案利息数额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权确定法律适用问题,请求依法裁定委托鉴定机构确定利息程序违法。

申请**筑公司答辩认为异议人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理由是:1、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对利息计算产生争议,2014年12月16日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协商利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计算是双方都同意的,而且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时异议人并未提出异议。2、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涉技术问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委托鉴定。因此,异议人提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利息计算违反法律规定是错误,应当依法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本院在执行北**公司申请执行周**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对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计算有争议,2014年12月16日,本院委托鼎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判决书确定的本息进行计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认为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利息计算违反了《全**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的规定。该条只是对司法鉴定进行的一个概念性总结,并没有明确禁止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判决利息进行计算,本院在双方对利息计算有争议的情况下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利息计算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利息进行计算是经过双方同意的,在法院执行笔录上有双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认可,而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利息计算的费用也是由异议人预缴的。因此,异议人认为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利息计算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异议人对会计师事务所计算结果有异议,可向鉴定机构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进行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周口**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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