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因与被上诉人穆**及原审被告谈述战、青岛**有限公司、青岛中**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4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本案后,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陈**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张**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47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退还上诉人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