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风诉被告天津一商**有限公司、中粮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在本院指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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