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特恩斯新**)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6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刘**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相互矛盾、举证责任分配不当。2、一审法院未批准调查取证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特恩**京)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我公司已经依法执行判决。刘**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经查明,刘**与新华信国**)有限公司因劳动关系纠纷而发生本案诉讼。2015年2月12日新华信国**)有限公司更名为特恩斯新**)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刘**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在本次申请再审时,刘**要求申请鉴定××的死亡与公司违法辞退自己造成长期失业而无力救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请求已经超过原审诉讼请求范围,依法不属于本院再审审查的范围。
综上,再审申请人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