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富邦绿业**展有限公司与梅河**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梅河口市蓬兴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富邦绿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社与被告达成口头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为我社提供咨询管理服务,并促成我社与相关资质企业订立战略合作协议,从而获得国家养殖业扶持款等利益。2014年6月3日,我社通过被告与全国高科技××**中心及中国循**展中心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并于同日向被告支付了咨询管理费2万元。此后,我社投资扩建养殖规模,但经过了解,全国高科技××**中心与中国循**展中心并不存在,被告也无法实现其承诺给我社的利益,给我社造成巨大损失。故为维护合法权益,我社诉至法院,要求被告:1、返还咨询管理费2万元;2、支付咨询管理费三倍的赔偿,即6万元;3、赔偿我社各项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

经查,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宫钦武于2014年8月26日就其在本案中诉称的向被告支付咨询管理费2万元以及与全国高科技××**中心、中国循环××**中心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一事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报案,称被合同诈骗。2014年10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将该案立为合同诈骗案进行侦查。而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且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正在处理当中,故本院对本案不宜继续审理。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梅河口市蓬兴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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