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信天成投资**限公司北京分行、岑**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分行)与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2)一中民初字第131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5)一中执字第480号]过程中,申请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公司述称: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一中民初字第13139号民事判决书,岑**应返还招行北京支行借款232万余元、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判决生效后,岑**没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招行北京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9月28日,招行北京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华**公司,并于2014年10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综上,请求法院变更华**公司为该案申请执行人。

招行北京分行对华**公司所述事实无异议,并同意其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

招行北京分行与岑**、何**编号为2009年东个授字第15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2)一中民初字第13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岑**、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招行北京分行借款本金2329504.44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岑**、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招行北京分行律师费5000元;三、招行北京分行有权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西路x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岑**、何**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招行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9月28日,招行北**天成公司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招行北京分行将2009年东个授字第154号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及相关从权利转让给华**公司,并于2014年10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

2015年10月8日,招行北京分行向本院撤回对何**提出的全部执行请求。

2015年10月21日,招行北京分行出具《承诺函》,主要内容为:招行北京分行已将(2012)一中民初字第1313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权利转让给华**公司,同时撤回了对何**的全部执行请求,现招行北京分行承诺放弃就上述判决对何**享有的一切权利,不会再向其主张任何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招行北京**天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对债务人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故**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执行依据为(2012)一中民初字第13139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华信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北京**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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